为进一步提升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全体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,中心党支部于5月13日下午在图书馆112室召开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—深入学习“第九十七条”,深刻领会“纪严于法”。党课由支部副书记张同远主讲,中心全体教职员工参加学习,支部书记刘建峰主持。
张同远首先带领大家学习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》)第九十七条的内容,随后对照《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”、第三百八十五条“受贿罪”的内容,以及受贿3万元即达到两罪量刑起点的规定,并结合中国传统社会人情伦理的特点,对《条例》第九十七条的“纪严于法”进行深入解读:一是与《刑法》中已经形成“为他人谋取利益”后果的“实害犯”不同,《条例》中“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”相当于《刑法》中的“危险犯”,即只以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的可能性,而并不以当时已经产生实际后果来定性;二是《条例》中并没有具体的金额规定,只要在公务过程中收受任何礼品、礼金等财物,根据不同情节即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;三是公务活动中的礼品礼金实质是“以情谋私”的温床,看似微不足道、甚至名正言顺,但却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,所以要坚决杜绝。“千里送鹅毛,礼轻情义重”“投我以木桃,报之以琼瑶”体现了传统社会“重情义、知感恩”的人情伦理,但“无利不起早”,一些心怀不端者就会披着“人情往来”的面纱,在公务活动中从一些不起眼的小恩小惠开始不断地进行所谓的“感情投资”,利用“吃人嘴软,拿人手短”的心理使人形成好感度偏向,并逐渐陷入“衣人之衣,怀人之忧;食人之食,死人之事”的情感困境,时机合适时即会失去原则与公正从而“为他人谋取利益”。所以,彻底揭开公务活动中礼品礼金“人情往来”的含情脉脉面纱,坚决防范公务活动中“情义”转化为“利益”、“好感”变现为“好处”的不良后果,彻底斩断公务活动中“滴水之恩,涌泉相报”的“以情谋私”链条,不仅是对风清气正工作环境的有力维护,更是对当事工作人员的深切爱护,这才是《条例》第九十七条“纪严于法”“纪在法前”的意义所在。
支部书记刘建峰在总结中指出,张同远同志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和感悟,带领大家深入学习和领会《条例》第九十七条,这是一堂生动形象的党课,让大家对“纪严于法”有了更深刻的认识。大家一定要记住党纪是党的生命线,也是我们每个党员以及每个有思想的教职工都要遵守的准则,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,守住底线,不越红线,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宗旨与使命。
通过本次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学习,中心全体教职员工认识到《刑法》中“受贿罪”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”的不同之处和量刑标准,对《条例》第九十七条有了清晰的认识,更深刻理解了何为“纪严于法”、为何“纪严于法”。
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—深入学习“第九十七条”,深刻领会“纪严于法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