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人云:“千里送鹅毛,礼轻情义重”“投我以木桃,报之以琼瑶”。可见,自从有了人类社会,礼品就产生了。日常生活中互赠礼品以表达关爱之情也是中华民族“重情义、知感恩”的传统美德。但是如果把礼品也掺入公务活动中则危害甚大。为保护党员免受“人情文化、礼品文化、感恩文化”的侵扰,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“第九十七条”特别规定: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(券)等财物,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,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
2015年,山东省巨野县某镇政府办公室主任在考察苹果行情时,吃了一个商户的苹果,拿了另一个商户的样品苹果都没有付钱,被纪委诫勉谈话。谁知“小题大做”“上纲上线”“大炮打蚊子”等疑惑纷至沓来。其实,这些疑惑只纠结于两个苹果表面的金额,而忽视了其背后的危害。“小吃小拿”看似微不足道,但本质上仍然是“小贪小占”。“千里之堤,溃于蚁穴”。与法律主要是“亡羊补牢”事后追究不同,纪律更强调“防微杜渐”抓早抓小。《条例》对“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”的判定正体现了纪严于法、挺纪在前的深远意义,这其中有着深刻的心理学、社会学、概率论等因素的考量。常言道:“无利不起早”,看似微不足道的两个苹果,其实承担着“感情投资”“投石问路”的使命。常识又告诉我们:“吃人嘴软,拿人手短”。根据“盖然性”原理,该主任大概率会对这两家商户形成好感度偏向,其后果可想而知。可见,两个苹果价值虽小,却仍然是“以情谋私”的温床,是“情利交换”的起点。
俗话说“不怕领导有原则,就怕领导没爱好”。近年来,利用领导干部的爱好甚至所谓的“雅好”打开行贿受贿之门的案例也屡见不鲜。党员干部该如何面对纷纷而来的“鹅毛”与“木桃”?《韩非子》记载的“鲁相嗜鱼”的典故可以给我们很好的启示。公仪休嗜好吃鱼,在鲁国担任国相时人们纷纷给他送鱼,他却坚拒不收。因为他清醒地认识到一条鱼的价值虽然不大,但收了别人的鱼就可能要违法替别人办事,最后就会被罢免相位。失去了权力别人再也不会送鱼给他,没有了俸禄自己也买不起鱼。而不收鱼就不会违法替人办事,也不会被罢免相位,自己就能买鱼而一直有鱼吃。这就是后人传颂的“公仪休拒鱼常食鱼”的佳话。
古人云:“少成若天性,习惯如自然”。人们常说优秀是一种习惯,同样,恶习也是一种习惯。正如俗话所说:“小时偷针,大时偷金;小时偷油,大时偷牛”。无数事实也证明,“大官大贪”无一不是从最初一些不以为然的小小违纪发展而来,正所谓“破法者必先破纪”。通过深入学习《条例》“第九十七条”,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小礼品中隐藏的大危害,进一步深刻领悟纪严于法抓早抓小、挺纪在前防微杜渐的深远意义,这不仅是保持党组织纯洁性的根本要求,也是保护党员干部健康成长的内在要求。面对诱惑,我们要始终牢记:舍得即是获得,无有才能长有。